男孩入学最佳年龄|男孩入学遭同寝欺凌一怒之下连捅室友数刀

2020-04-03 社会资讯 阅读:

原标题:男孩入学遭同学欺凌 一怒之下竟刺同学多刀

入学的第三天,他被指一脚将同学蹬出门外,随后用刀连续刺向自己的同学。

住院38天的同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,此后因伤休学半年。

不过经学校调查,却认为是因为这名被刺伤的同学经常欺负人,这是导致其被刺伤的原因之一。而且学校有校规:不允许大孩子欺负小孩子。

这起学校“欺凌”事件最终处理结果是:伤人者被行政拘留十日,罚款500元。其监护人和学校则分别对受伤同学的损失负70%和30%的赔偿责任。

寝室中同学闹矛盾动刀

罗浩和小林是同学关系,均为沈阳某学校的学生。

按照罗浩的说法,2012年11月27日中午,小林在学校寝室内将回寝室的罗浩一脚蹬出门外,并挥刀将罗浩左上臂及左背部刺伤,经诊断为左上臂及左背部刀刺伤、导致失血性休克(代偿期),急性肺血肿,住院治疗38天。

受伤后,罗浩休学半年。

罗浩认为小林是未成年人,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。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小林将凶器带入校园内造成对罗浩的伤害后果,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安全义务,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罗浩随即将小林、小林监护人及学校告上法庭,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4700元。

校方:受伤孩子总以大欺小

这起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时,学校方对此事却有另外一个版本说法:“小林当时到我们学校才三天,罗浩总欺负小林,回到寝室后,小林拿刀将罗浩扎伤。我们学校第一时间把罗浩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。”

“我们学校有校规,不允许大孩子欺负小孩子。”校方表示,当时报案了,小林也触犯了治安条例。当时小林用水果刀将罗浩扎伤的并非管制刀具。学校也不能搜身,水果刀也不能不让带。而且事情发生在中午,中午休息时间教练也不能看着。

2015年3月7日,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查明两人在学校内,因琐事发生矛盾后,小林用刀将罗浩砍伤,罗浩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。决定给予小林行政拘留10日,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,不予执行行政拘留。罗浩受伤共花费医药费16675.39元,鉴定费700元。小林的监护人垫付医药费10000元。

小林监护人承担70%责任

原审法院认为:公民的生命、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

小林持刀伤害罗浩致轻伤,小林作为侵权人应对罗浩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小林在案发时系在校学生,尚未年满十八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小林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小林作为侵权人直接致人轻伤,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即赔偿罗浩经济损失的70%。

原审法院判决:小林监护人赔偿原告罗浩经济损失5738.40元(22483.39元×70%-10000元);被告沈阳某学校赔偿原告罗浩经济损失6745元(22483.39元×30%);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。

宣判后,罗浩不服该判决,提起上诉,认为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,营养费偏低,学费等费用应由学校予以退还,学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。

校方应承担哪些责任?

近期,全国发生多起类似的“校园欺凌”事件,这样事件中,学校是否需要担责?一旦造成相应后果,校方又有怎样无法推卸的责任呢?

法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

回到本案,罗浩与小林作为学校寄宿在校未成年学生,在监护人送到学校后,在学校的管辖范围和在校时间内,对学生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责任,被告学校虽然有相应的管理条例,但仍有学生携带刀具入寝室,且因琐事即持刀伤人,其相应的教育、管理及预防措施工作存在疏漏,未能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特点,及全日制的学校生活作好教育管理工作,是本案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,因此学校对罗浩提出的赔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但非本案侵权的主因,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罗浩经济损失的30%。

近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来源:北国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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